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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物保护 传承文明之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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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是巩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明晰文物定义、适用范围及保护对象,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与程序。此次修法的重点还聚焦在进一步增强政府责任、完善法律的具体保护规范和措施制度上,填补了一些法律空白,具有不少突出亮点。

首先,“不可移动文物”一章是此次修订的重点章节。此次修订新增“先调查、后建设”保护前置机制,对尚未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前介入保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安全管理、保护规划制度等。特别是在坚持修缮、保养、迁移和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基础上,增加遵守最小干预原则的规定,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过度修缮、过度使用。针对一些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过度开发的问题,新增相关规定。通过建立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加强文物整体性保护。

其次,此次修订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收藏保护、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方面要求,包括在征集购买文物时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多样活动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支持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做好开放和讲解服务。此外,法律明确规定要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再次,“民间收藏文物”一章在保持民间收藏文物合法来源渠道、文物经营活动许可等规定稳定的前提下,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范围。特别是新增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的规定。

此外,“法律责任”一章加大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震慑。此次修订调整了文物流通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由原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文物行政部门;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让文物行政执法“长出牙齿”。特别是针对有的地方文物保护领域法人违法行为频发的情况,加大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治,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主体,新增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