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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对照!最新《文物保护法》第六章改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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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3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
(以下简称为 “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
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
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此次是时隔20多年第二次修订
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
修订和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规范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8章80条增加到8章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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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逐条对照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原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现第七十七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出境展览和特殊需要的例外情况:新版本中对出境展览和特殊需要的例外情况进行了明确,表述为“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而2017年版本中使用的是“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规定:新版本中增加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的规定,这是2017年版本中没有的内容。

原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现第七十八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用词的变更:新版本中使用了“颁发”一词,而2017年版本中使用的是“发给”。

原第六十二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现第七十九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展览出境审核:新增“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而2017版则仅提及了“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

原第六十三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现第八十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现临时进境的文物属于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文物的,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海关。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进出境的审核与许可证的颁发:新版本新增了“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现临时进境的文物属于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文物的,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海关”。新版本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改为“颁发”。


第八十一条 (新增)
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

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资料来源:文博圈微信公众号